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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祥律师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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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3-06-19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济宁**装饰有限公司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庭审,通过庭前了解案情,法庭调查,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本案事实与经过。

201112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期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装修被告***饭店,工期自20111214日至201216日止,在装修过程中经过几次工程变更原告方完成了一期工程。由于被告经营需要,双方又于201213日签订了二期工程装修合同,期间又经过几次变更,于2012213日装修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给被告方使用。2012323日被告查看了工程量、对工程量及工程质量予以认可,并在工程量签证单上签字予以确认。

二、 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原告方于2012213日就将***饭店装修完毕交付被告方,被告却不履行合同义务,未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被告于2012年向原告出具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余款捌万元。双方又于2012528日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2012529日至2012628日,被告***分三期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捌万元,并约定逾期还款将承担月息4%的利息。协议签订后,被告迟迟不履行,这给原告经营带来困难,由于缺少资金使得原告无法周转,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不履行合同及还款协议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审议、参考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姜明祥

0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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