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朱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纠纷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1年2月,郭某受被告朱某雇佣,在被告的芙蓉区玫桂废铁回收店(位于芙蓉区东岸乡西龙村一组)从事废铁回收及加工工作,工资90元/天。2012年2月25日下午2时许,郭某在废品回收店进行作业时不慎被机器砸伤,伤及右手等处,随后送往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小指自近节断裂,仅留背侧约0.6cm挫伤皮肤相连,伤口内见血管神经抽出断裂,近节指骨自基底至中远3/1处粉碎性骨折并毁损,屈伸指肌腱断裂并部分缺损,关节囊开放,伤口皮缘及伤口内软组织毁损严重,断离指体苍白、冰凉、无血运。伤口流血,伤口内铁屑等污染严重”。住院九天,出院诊断:右小指近节离断并毁损伤。2012年6月5日,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伤残程度、伤休时间、陪护人数及时间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2]临鉴字第470号)。经鉴定郭某已构成九级伤残。郭某治疗期间,朱某仅支付医药费16425.24元。2012年3月4日,郭某出院时,朱某出具承诺:“出院后,后果发生由我负责”。但当事后请求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补偿时,却遭到朱某明确拒绝,至今朱某未支付郭某任何赔偿。郭某无奈,向姚纪言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二、【律师代理与法院裁判】
姚纪言律师依法接受郭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律师,姚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本案案情,认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随后,代理律师协助郭某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以确定赔偿依据。在搜集本案其他相关证据后,代理律师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支付郭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2037.4元。本案一审过程中,朱某自知理亏,主动申请由承办法官进行调解,后经过代理律师的谈判,与周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朱某三日内一次性支付郭某赔偿款,郭某也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后芙蓉区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准许了郭某的撤诉申请,本案中经过本律师的代理既减少了郭某的诉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最重要的是维护了郭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