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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云峰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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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云峰律师成功代理一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更新时间:2009-12-06
宋云峰律师成功代理一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一项"高强度低成本煤气发生炉"的专利权人,并称自己是国家某重点煤气发生炉课题的研究人员。2006年10月北京xxx有限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约定李先生允许北京xxx有限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北京xxx有限公司给付李先生10万元。李先生应提供该专利技术全部的技术资料及图纸,并负责技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及缺陷的改进。该产品销售所得双方按比例分成。该煤气发生炉生产出样品后根本就不能正常燃烧。至此双方矛盾产生。
本律师代理北京xxx有限公司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专利实施许可费1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

【法院判决】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专利实施许可费10万元,3、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x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宋云峰作为北京xxx有限公司与被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1、被告没有依约交付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流程、设备调试及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一条第1项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交付(1)、设计图纸、工艺图纸,(2)、工艺流程(制造、安装产品的完整工序),(3)、设备调试及使用说明书。
但被告只是在原告处画了几张草图,并没有将全部的图纸交付给原告,试验煤气炉的许多关键的部位都是从其他公司买来的现成品,从而攒成一个完整的煤气炉。被告也没有交付工艺流程、设备调试及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被告没有依据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以上技术资料已经构成违约。
2、被告没有按约定对试验产品的缺陷进行改进,致使试验产品达不到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性标准。
在试验的煤气炉攒成后进行了燃烧实验,在实验中该煤气炉根本就不能正常燃烧,也不能正常产气。根本就谈不上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原告对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第1项的约定,被告应对试验产品的缺陷进行改进,这是被告的义务。原告让被告对该煤气炉进行技术改进时,被告拒绝履行其义务。故此,被告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
二、被告应对生产出的试验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性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如被告举证不能,应视为试验产品不合格。
试验产品是否合格,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三条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验收。如果被告不能提供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三条约定书面文件,该试验产品应视为不合格产品。
三、被告没有依约交付全部的技术资料,没有按约定对试验产品的缺陷进行改进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故此,被告应当退还给原告专利实施许可费10万元,并给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
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如被告不能对缺陷产品进行技术改进,原告有权终止合同。被告应退还给原告已经支付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并赔偿原告全部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现试验产品根本就不能正常燃烧,被告又拒绝对该产品进行技术改进。故此,被告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原告签订本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所以,应当退还给原告专利实施许可费10万元,并给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

代理人:宋云峰
200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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