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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云峰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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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云峰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执行案件
更新时间:2009-02-28
【案情】被执行人李某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租金200万,房地产开发公司胜诉后李某却拒绝给付租金,并且突然消失了。经查询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李某和其妻子在山东某地的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将全部财产给了其妻子。故此,我方决定将其妻子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男 1966年10月29日生 汉族
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
被申请追加人:××× 女 40岁 汉族
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

申请请求: 请求追加 ×××(×××之妻)为共同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2004)海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2005)一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确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05年6月1日正式解除,但被执行人尚欠2003年8月29日——2005年6月1日的房屋租金未付。(2006)海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2006)一中民终字第×××民事裁定,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3年8月29日——2005年6月1日的房屋租金200万元。
被执行人夫妻为逃避执行,于2006年11月20日在山东省×××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因该笔债务系被执行人夫妻所欠的共同债务,应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1)×××将房屋承租后就转租他人,以取得中间的差价。因转租该房屋而取得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因承租该房屋所欠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2)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离婚协议中对该笔债务没做出任何偿还处理,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3)双方的协议离婚发生在2006年11月20日(此为二审上诉审理期间,×××在2006年12月5日撤诉,一审判决2006年12月6日生效),显然是×××为逃避债务而做出的离婚。(4)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全部放弃,房子都归女方所有,显然是为逃避债务而做出的离婚。
请依法查清事实,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7年4月25日


【结论】本律师代理×××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追加申请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将×××的妻子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其妻子不服提出复议。在复议期间×××将所欠的房屋租金200万元给付了×××房地产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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