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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云峰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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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敲诈勒索罪一案的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0-05-19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以及前一阶段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被告。辩护人对被告犯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现就对被告的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本案指控的敲诈勒索的数额认定不准确,数额明显过高。

敲诈勒索罪属财产犯罪,所以,敲诈勒索的数额是该罪的最重要事实,必须予以认真审查核实。控方起诉被告人等收取停车费、保护费等费用共计约十九万余元,此数额是不准确的。控方用以证明十九万余元的证据材料有:1.被害人的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

被害人的陈述有许多矛盾之处, 有许多不实之处。

1、在询问笔录中有许多被害人陈述交纳了罚款、停车费、保护费,但是不认识收钱的人。这些金额不能认定是交给了被告人。另外,有的被害人多次交纳保护费竟然也不认识收钱的人,此类的被害人陈述显然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主要有:石玉刚(被罚500元)、晋合勇(被罚1200元)、马建峰(被罚1300元)、董义( 称被截了8次,每次大约被要走300元,一共要了约600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宗良 (在2006年10月19日的第一次笔录中陈述不认识被告人,但在2006年12月15日的第二次笔录中又认识被告人了,此陈述前后矛盾 )、徐俊水(交了约500或600元)、张涛(罚500元)、刘德生(被罚800元)、安进春(被罚200元)、王艳锋(被罚300元)、尹占军(被罚200元)、隗功爱 (被罚600元)、李连波(被罚800元)、王平(被罚1300元)、杜永新(被罚1200元)、隗功林(被罚100元)、张有(被罚800元)、曹振存(被罚200元)、杨春秀(被罚400元)、张良(被罚1000元,是司机交的,自己不在场)、刘宝泉(是司机,2004年第一次交停车费800元、罚款2000元、第二次交罚款3000元,都是货主交的,)景文义(被罚500元)、李超(被罚400元)。

2、杨某、隗某、程某、李某都收保护费,此4人收后不交给姜某、隗某、姜某、张某。故此,此4人收取的钱数不应该计算进姜、隗、姜、张的犯罪数额。

(1)、通过姜的供述(2006年12月14日的笔录)、张的供述(2007年2月2日的笔录)、隗的供述(2007年2月1日的笔录)、姜的供述(2007年2月5日的笔录)、可以知道杨确实自己收取保护费。

被害人刘学成(2004年秋后交给杨二2、3个月的保护费 ,每月400元)、屈宝利(2004年10月、11月交杨二保护费每月400元,共800元、牛景良(2005年4月、5月交杨二保护费每月800元,共1600元)、刘永(2005年4月、5月交杨二保护费每月500元,共1000元)、王宝河(2005年4月交杨二保护费800元)、胡训涛(2004年10月交杨二保护费800元)、张金山(2005年6月、7月、8月向杨二交保护费3000元)、王俊朝(从2006年1月向杨二交保护费,共5个月,每月800元,共4000元)、李红华(2005年6月-2006年6月交杨二保护费每月1000元,共10000元)的陈述,被害人等多次向杨交保护费。

(2)、通过姜的供述(2007年3月29日的笔录)可以知道隗多次向其索要被扣的车辆,以及隗功栓陈述(从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每月交700元保护费,共8400元,都交给隗功方),于广芬的陈述,(从2005年下半年其丈夫隗合海交保护费给隗功方每次600或700元。可以证明隗功方自己收取保护费)。

(3)、被害人伊连宝陈述,从2006年4月开始交过几个月的保护费,每月600元,交了5、6个月左右,给程或安。

3、姜从2006年6月不再经营张坊镇腾飞停车场,该停车场从2006年6月底由程经营,故此,被害人陈述从2006年7月交到张坊镇腾飞停车场的各种费用与姜无关。

程供述从2006年6月底把张坊镇腾飞停车场接过来了,李是自己接过来后才到停车场的(2006年9月26日的笔录)。

被害人徐俊水陈述(在2006年7月交了约500或600元),张艳良陈述(在2006年6-8月间交了3500元),王艳宾陈述(在2006年7、8、9月的保护费3000元交程了 ),陈润军陈述(在2006年7月交了1700元),隗合良陈述(在2006年6月8月各交了200元,共400元,每次都有李玉安),李金会陈述(在2006年6-7月被截了3次,共交600元)。冯春强陈述(在2006年7月交了200元),隗合仕陈述(在2006年7月被程截了罚300元),刘宝泉陈述(在2006年7月交了380元),魏全友陈述(在2006年7月被罚200元),故此,以上被害人所交的罚款、停车费与姜无关。

4、通过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害人将一部分罚款、停车费、保护费是直接交给城管队员的,此部分钱不应累计到被告的犯罪数额中。

被害人贾洪生陈述(在2006年6、7月被城管罚了1000元,其中有100元停车费,给开票了)。王艳宾陈述(2006年6月交城管队员1200元),王宏江陈述(在2004年10月去良乡交罚款500元,有收据,2005年6月交给一个女城管500元罚款及200元停车费)。刘殿成陈述(在2005年6月交给女城管700元,其中有200元停车费,2005年秋天交给城管350元)。伊连宝陈述(2004年5月在张坊被截,交城管300元,给票了)。

5、姜只经营一个停车场(张坊镇腾飞停车场),被害人陈述将车停在其他停车场被收取的罚款、停车费与姜无关。

被害人晋合印陈述(在2006年6月被截一次,停在十渡停车场,罚款200元),刘永陈述(2006年5月1日被截一次,程龙截的,停在十渡停车场,罚款200元),张学武陈述(2006年5月1日被截一次,停在十渡停车场,罚300元),隗功爱陈述(2006年5月第2次被截,停在一渡饭店后面的停车场,被罚200元),高瑞福陈述(在2006年5月1日、5月6日被截2次,都停在一渡的临时停车场,共罚600元)。王宏江陈述(2006年在一渡饭店停车场交姓贾的200元)。隗合仕陈述(2006年7月被程龙截1次,停在十渡停车场,罚300元),杨春秀陈述(被截3次,2次停在十渡停车场(在十渡大桥西侧饭店后边的大院),被罚300元,1次停在一渡停车场,被罚100元)。伊连宝陈述(2004年4月被十渡停车场截过2次,每次罚500元)。张良陈述(2006年4月被截,交了1000元,在十渡停车场)。秦秀田陈述(2006年5月1日被程龙截1次,停在十渡停车场,罚700元)。韩进刚陈述(2006年5月1日被程龙截1次,停在十渡停车场,罚700元)。

6、程支付给姜的2万元,具有转让费的性质,是姜的合法收入。

通过程2007年3月9日的询问笔录和他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姜2007年3月9日的询问笔录和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认程支付给姜的2万元,具有转让费的性质,在约定时姜并没有承诺帮助程做任何事情,并且该费用也包括了将停车场的财产(桌椅)装让的性质。

7、经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了解,车牌号京B开头的,为出租车或摩托车,没有一辆大货车。经向被告人姜了解情况,以及被害人的陈述来看,被告人姜并未拦截过出租车或摩托车,也未向这些车辆收取过份钱。

被害人刘殿成其车辆为京B27482,李超其车辆为京B56875,杨春青其车辆为京B53945,王艳锋其车辆为京B4186,隗淑清其车辆为京B35391,隗合仕其车辆为京B53989,隗丽民其车辆为京B53710,梁明稳其车辆为京B4042,曹振存其车辆为京01-706,隗功华其车辆为京01-1665,李金会其车辆为京B37299。

二、部分被害人是主动交纳的份钱。被害人因担心超载或遗洒问题被城管拦截,主动向被告人姜交纳份钱,以便在有城管的时候给其通风报信。

三、被告人姜收取的停车费中,也包括合法的停车费用。被告人经营的停车场,有合法的营业手续。其在经营过程中收取的停车费,不能全部认定为非法收入。

四、被告人姜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姜是初犯,以前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的行为虽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其敲诈勒索的数额难以认定,并非指控的十九万余元。且被告人姜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了深刻的反思。希望法院给被告人姜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宋云峰

20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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