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2010)朝民初字第39222号
事实经过:钟某某于2010年9月立下遗嘱,其无子女,妻子已经去世,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北街的一套房产在其去世后由其侄子钟某(即原告)继承,保姆铁某(即被告)负责照顾其日常生活,从其遗产中拿出十万元给保姆,另有存款、股票和商业保险等若干。之后不久,钟某某去世,保姆铁某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中未搬出。
诉讼请求: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要求继承该处房屋。
最终该案在朝阳区法院的法官和本律师的努力下,达成了和解。被告同意遵照遗嘱执行。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被继承人的若干存款等均归属原告,原告分期分次支付给被告共计十万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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