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2011)丰民初字第20622号
事实经过:被告于2010年10月之前租赁某大厦停车场从事停车管理服务,先后与几十家车主形成汽车服务合同关系,在2010年10月之后由原告接手继续大厦停车管理服务,但是被告未将剩余停车期限内的停车费返还给众多车主,导致众车主要求原告退还汽车管理费,车主现将被告所欠停车费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也书面通知了被告。
诉讼请求: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要求被告返还多收部分停车管理费。
案件经过:被告认为和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与车主之间也没有任何合同,和大厦停车场的出租人物业公司仍有纠纷,并且是代表物业公司实施停车管理,债务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原告提交了停车费票据和停车证等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审理结果: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多收的停车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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