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丢失获赔偿(2011)东行初字第259号
事实经过:原告张某某于1978年被分配到东城区某电机厂工作,1984年辞职,其档案于1985年1月被原单位转到被告东城分局某派出所,自1998年起,原告多次到派出所查找档案,但是一直没有找到。
诉讼请求: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要求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及赔偿损失。
审理结果: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对档案妥善保存和管理,被告未尽到档案管理职责将档案丢失的行为违法,并且对给原告造成的不便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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