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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姝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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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
更新时间:2013-06-05

法定继承纠纷(2011)东民初字第01391号

事实经过:杨女士和付先生系夫妻关系,有一对未成年的龙凤胎子女。2009年付先生去世,没有遗嘱,留下三套房产和一辆汽车及存款若干,其中一套房产位于大兴,另两套房产位于山东青岛。付先生只有母亲尚在世。其母亲和其妻子因遗产争议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要求将三套房屋和汽车归原告所有,给被告适当补偿。

案件经过及审理结果:位于大兴区的房产贷款已经付清,但尚欠部分物业费和在付先生去世后付了几个月的贷款四万余元后获得完全产权,位于山东青岛的两处房屋的银行贷款都没有付清。双方对大兴区的房产价值无法协商一致,因此由法院确定评估公司估价后进行法定分割。

最后东城区法院将三套房产和汽车判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继续支付贷款并给付被告适当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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