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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等诉张某1监护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3-05-23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杭上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张某1。

被告:张某1。

原告张某1、范某为与被告张某1监护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4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毅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1、范某,被告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范某起诉称:两原告系张丁的祖父母,张丁系被告与胡某的女儿。2004年5月18日,张丁的父母登记结婚, 2006年12月15日, 张丁出生。2011年12月12日,张丁的父母离婚。协议离婚时约定张丁由母亲胡某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张丁2000元的生活费。同时约定张丁父母离婚时住房归母亲所有,而张丁学习生活随祖父母,由祖父母负责带养。2012年1月5日,张丁的母亲胡某亡故。至此,张丁虽有生父和外公外婆,但除祖父母外却无人承担实际教育抚养责任,都由作为祖父母的两原告在负责抚养照顾。更令人心寒的是,当张丁的母亲尸骨未寒时,其外公还将张丁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与其诉讼分争住房财产,全然不顾张丁以后是否有房住。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故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孙女张丁的监护权归两原告所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张某1与胡某协议离婚的事实。

2、起诉状一份,证明胡某的父亲起诉张丁的事实。

3、死亡证明一份,证明胡某于2012年死亡的事实。

被告张某1答辩称:不同意放弃监护权,同意孩子由祖父母帮助照料,同意一年支付一次当年的抚养费。

被告张某1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对两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两原告系被告的父母,被告与胡某于2004年5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12月15日生育一女张丁,于2011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张丁由胡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因学习需要,张丁随同两原告共同生活等事项。2012年1月5日,胡某因故去世。现两原告作为祖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丁的监护权归其所有。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孙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两原告要求抚养孙女张丁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父亲应履行好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1、范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1、范某负担,退回原告张某1、范某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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