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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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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变为借款,法院如何判决?
更新时间:2013-05-17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XX,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亚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10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1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亚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被告于2010828日在原告处欠款5万元并约定2010831日前还清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6223.8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欠条的形成缘于彩礼,被告已退还原告方彩礼26000元并补偿了9000元,5万元借条是其在人身受到胁迫情形下写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为恋爱关系并有过婚约,原告为此向被告支付了彩礼26000元,20108月两人因被告提出分手而结束恋爱关系,之后被告于同月28日出具给原告一张借条,写明:金欠李某某人民币50000元,于2010831日还清。20109月,被告支付原告35000元,该钱款包括之前彩礼款及双方恋爱期间往来结算款。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证明外,另有欠条、证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陈述50000元是双方恋爱期间原告陆续出借给被告的,实际支出款项要大于50000元。庭后原告本人来院陈述在201034月份及6月份分两次出借给了被告30000元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应有借款交付的事实。原告在诉状中主张被告于2010828日在原告欠款50000元,但在庭审中和庭审后对借款事实的陈述无论是在借款时间还是借款金额上均存在前后不一之处,且与欠条书面意思表示明显不符,亦为对借款来源予以举证,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印证自己的主张,故仅凭借条,本院难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冯亚伟律师点评:

本案实际上是一个由彩礼纠纷转化为借贷纠纷,在究其原因的同事,还是因为原告不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收到退还的彩礼和补偿金后,还威胁被告的人身安全胁迫被告写出50000元的借条。本案在开庭审理是时,法官认为原告仅凭借条就完成了举证责任,本律师认为完全不够,因为借款合同本身是实践性合同,不但双方就借款达成一致,还得有实际交付的过程,不光有时间、地点、数额、在场人的证明,还得就借款来源进行举证,如果不能举证或者其中有一个环节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将得不到支持,这也是本案驳回原告诉求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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