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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亚伟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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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导致离婚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更新时间:2013-05-17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女,19755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某室

被告李某,男,19756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某室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初及婚后关系一直尚可,但自2008年下半年以后被告产生严重的婚外情,对原告冷淡,对子女不闻不问,不尽家庭义务,与第三者象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为第三者租房。买车,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及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5万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关系一直上课。从2010年上半年开始,原告怀疑被告与公司员工有婚外情,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睦,但原、被告并没有分居。为了家庭、孩子,希望维护家庭,与原告和好,被告会用实际行动来挽回原告的信任,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和创业中,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通过努力可以重新走到一起,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愿意用实际行动挽回原告的信任,改善夫妻关系,争取和好。原告亦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为争取夫妻和好而共同努力。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应当多安排时间照顾家庭和子女,在与异性交往中注意言行,避免不必要的怀疑和纷争。只要原被告共同努力,以家庭孩子利益为重,嘉庆沟通和交流,增进理解和信任,夫妻关系可以改善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劈裂,为此,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冯亚伟律师评析:

本案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劈裂,也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存在,仅口述而没有其他物证或者书证,法院在实际过程中无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的、长期的生活在一起,这才构成法律上的重婚,所以在提供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提供此类的证明,如乙方的悔过书、其他证人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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