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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敬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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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外资企业劳动争议案
更新时间:2009-10-23
一、内容提要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在用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劳动者做出处罚决定,扣发工资,要求劳动者“待岗”,是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案情简介
2006年3月1日王某与某外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2007年5月28日双方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自2007年3月1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止。劳动合同期满后,王某继续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某外资企业未与王某续订劳动合同。
2008年8月25日,某外资企业以王某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向王某下发《过失通知单》,扣除7月份的部分工资,要求王某暂停原工作,办理工作交接,待岗培训一个月。2008年10月16日待岗期满后,某外资企业又向王某送达《待岗决定通知书》,要求王某待岗半年,不提供工作岗位,发放待岗工资。
王某不服某外资企业的处罚决定,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某外资企业向王某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5595元;支付被克扣的7月份工资734.50元,9月份工资1700.29元,共计:2434.79元及50%的赔偿金1217.40元;支付经济补偿14238元;支付10月份半个月工资2373元。

三、仲裁
涂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后,对本案进行细致的分析,保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首先,未续订劳动合同,某外资企业是否应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08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某外资企业与王某仍保持着劳动关系。故某外资企业应向王某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其次,某外资企业的处罚决定,无法律及公司制度依据,应予以纠正。某外资企业对王某进行违纪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的相关依据,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所规定,否则不能随意进行违纪处罚,扣发工资,并且处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某外资企业扣发王某工资的规定,无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律规定,安排王某“待岗”是变相的降低王某的工资标准,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向王某提供劳动条件,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

四、仲裁裁决
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续订劳动合同,但王某仍在某外资企业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外资企业扣发工资的规定,无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平,本委依法予以纠正。某外资企业未提供安排王某待岗及调整工资待遇的相关依据,亦未提供协商调整工资待遇的证据,因此某外资企业单方面调整王某工资待遇的行为无法律及制度依据,本委依法予以纠正。现裁决如下:
1、双方劳动关系于2008年10月22日解除;
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外资企业一次性支付王某2008年4月至10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464.84元;
3、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外资企业一次性支付王某2008年7月被扣罚工资593.25元、9月份工资1700.29元;
4、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外资企业一次性支付王某2008年10月工资差额1919.66元;
5、驳回王某的其它申诉请求。

申诉人胜诉,本案得到圆满的解决。



涂敬东 律师
电话:13521791865
200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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