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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敬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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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法查明事故成因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2-07-17

一、内容提要

张女士骑电动自行车,为避让环卫队作业车向其左侧行驶,与环卫队作业车未发生接触摔倒致伤。该起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环卫队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张女士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诉讼,法院作出判断。

二、案情简介

2011年1月18日张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行至海淀区杏石口路外国语实验学校北口时,适有环卫队作业车在非机动车道上作业,为了避让作业车张女士向作业车左侧行驶,可正在此时环卫队作业车向左变道超越其前方停放的车辆,张女士未与环卫队作业车发生接触的情况下摔倒受伤。后经交警队查验事故现场,观看事发时的录像,以及询问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查证当事人双方的影响程度,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故交警队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以证明此次事故的发生。

此次事故造成张女士致残,花费了较多医疗费,对张女士以后的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可此次事故确无法查清,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影响程度,甚至交警队都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是出具证明书,张女士如何维权?起诉能否胜诉?张女士无法判断。

三、诉讼

经人介绍,张女士委托了本律师代理此案。律师经研究认为:(1)本案诉讼主体的确定,环卫队作为环卫中心的下属机构能否作为被告?经调查环卫队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的保险人也应作为被告。(2)此次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从交警队的出警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还有根据交通事故的定义,可以说明此次事故应为交通事故,只是交警队无法查清事故的成因。(3)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环卫队作业车在非机动车道上作业,应该确保非机动车道的作业安全,作业车在向左变道超越其前方停放的车辆时,应环顾周围确保安全后才能变道超越,环卫队作业车在操作中确有不当之处,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律师分析,张女士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庭审中,环卫队代理律师抗辩: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属意外;环卫队作业车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张女士摔倒受伤是其自身骑车不当及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所造成,与环卫队无关,环卫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张女士的损失予以赔偿。因双方在此次事故中并未实际发生接触,环卫队作业车系为保证道路的清洁及安全,使使用道路的大多数人获益,故其在作业过程中,尽管对其他车辆行驶造成一定影响,其他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也应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予以避让,张女士在作业车后摔倒且不能提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行驶标准,故不能排除张女士未尽到注意和避让的义务而导致事故的发生,而作业车在作业过程中,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作业,即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予以作业,依据交警队的事故证明书记录作业车系在向左变更车道的过程中,故可能会对张女士从其左侧行驶造成一定影响,故本院确定双方对此次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涂敬东

2012年7月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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