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涂敬东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11
好评人数
35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赵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更新时间:2012-09-26

一、内容提要

20068月发生交通事故,五年后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伤残赔偿金以何标准计算,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限额是多少等问题有待解决,通过本人代理的本案予以说明。

二、案情简介

2006813日晚,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青年路口北,李某驾驶杨某所有的小客车与骑自行车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受伤,交警队认定赵某与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后,赵某到武警北京总队医院治疗,2007116日赵某出院。

20113月赵某将李某、杨某、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99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0元、营养费7800元、误工费218267元、护理费47040元、鉴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1162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共计:426192.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中,被告向原告提起了反诉,要求赵某支付被告李某垫付的医疗费85144.45元、护理费8220元、用品费42.7元、修车费2275元、救援费200元,共计95882.15元。

三、诉讼

涂律师接受赵某委托后,对本案进行细致的分析,最大限度的保护了赵某的利益。

首先,要解决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赵某06年发生交通事故,11年提起诉讼时隔近五年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呢?赵某受伤后,一直接受医院治疗,定期复查,在起诉前还未二次手术,伤情并未稳定。为强化说明诉讼时效并未丧失,在诉前,赵某做了伤残等级鉴定。结合赵某伤情及相关证据,赵某起诉未过诉讼时效。被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赵某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但法院并未采纳。

其次,伤残赔偿金以何时标准计算。赵某06年发生交通事故,07年治疗后出院,11年定残起诉,赵某的伤残赔偿金以何时的赔偿标准计算呢?在本人处理的多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原被告及代理人都不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该解释进一步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所以,赵某的伤残赔偿金以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赵某系北京城镇户口)。被告律师在庭审提出应按照07年标准计算,并不准确,法庭未采纳。

最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限额如何确定。200821日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有了大幅的提高,那么在交强险提高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是适用新的赔偿限额还是适用原来的赔偿限额呢?相关法律也作出了规定:承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在20082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2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所以某保险公司在原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李某按过错比例赔偿,因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赵某驾驶非机动车,本院确定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杨某作为非运营车辆的车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原被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根据案件及证据等相关情况,本院予以确定,对于合法有据的,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于法无据的,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被告都未上诉,时隔五年该交通事故得到圆满的解决,原告胜诉。

涂** 律师

2012925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