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陈女士与丈夫李某的离婚诉讼中,李某的朋友因李某向其借10万元未还而将李某夫妇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李某的朋友起诉称,2007年3月及2009年5月,李某先后两次分别向其借款10万元,由于碍于朋友情面,之前其一直未让李某出具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直至2009年10月,李某才向其就之前的借款补写了借条一张,但该借款至今仍未归还。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而李也称,其确实借款10万元,只是没有告诉妻子,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因此理应由自己和妻子陈女士共同偿还。
案情分析:单俊律师接受了陈女士的委托,协助陈女士收集证据,表明该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陈女士享受到其利益。李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先未与陈女士进行协商,事后也未得到陈女士的追认,应系李某个人单独行为。
处理结果:法院支持了陈女士的诉求,判决离婚案件中涉及的10万元债务由李某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