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离婚纠纷
白秋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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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44人
山东-德州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郭××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对本案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关于夫妻感情方面,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首先,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从一开始结婚到现在,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原告看不惯被告的所作所为,被告亦看不惯原告的行为方式,至使双方越走越远,到了形同陌路的程度,原、被告的婚姻经多方多次调解亦无法合好。其次,原、被告结婚以来,双方均未建立起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因原告父母生活居住条件太差,原告要求同住,被告坚决反对,被告对老人的这种态度已经使原告对其完全丧失了信心,我们认为婚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现在原告对被告已无任何感情,在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下,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符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以至于一方执意不肯将婚姻关系维持下去,现代社会对离婚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在立法上逐步地由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发展,离婚日益失去其制裁、惩罚作用,而被看成是对婚姻关系事实上破裂的确认,看成是摆脱陷于困境的婚姻的一种手段,而且离婚的要求一经提出本身就会在夫妻感情之间形成日后难以消除的隔阂,若是用法律手段来强制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既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据有关统计,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从回访的情况看,夫妻恢复和好的很少,原告一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又起诉离婚的,占很大的比例,婚姻关系的破裂通常是配偶双方感情不和、难以共容的结果,而不仅仅是单方的错误。原告自2003年在外地打工,极少回家,最近两年偶尔回家,但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子女抚养 原告希望双方都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但原告希望由原告抚养女儿,以便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 原告有1000元债务,被告有2000债务。

共同财产:北方两间、西房和大门三间、拖拉机一辆、摩托车一辆、电视机一台、家庭影院一套、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机井、井房两间,共同财产价值共7万元左右。请求法院依法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判决离婚,孩子应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以上所述代理意见请法院予以考虑。

代理人: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白秋生 电话:18953487589

20103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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