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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有效-哈尔滨婚姻律师网
更新时间:2013-04-19

李某与杜某两人于200955登记结婚,婚后2010129生有一子。婚后男方杜某从事建筑行业,经常出差,一年365天有280天在外地出差,只能是过年、中秋或者家里有事、自己参加考试等特殊情况才能回家。李某在一家大型企业里从人力资源的专员做到人力资源部门的副经理,前景非常不错,两人的孩子由李某的母亲帮助照顾。2011年初,刚过完年,两人协商下签下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里面涉及到,杜某必须在2011年年底之前换掉出差的工作,并同时承担起照顾家里的责任,否则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由女方占有三分之二,杜某只剩三分之一。婚后女方父母出资并且自己工作五年的全部积蓄购买的使用面积32米的小公寓所有权是女方李某各人所有。如男方继续出差,不照顾家庭、不照顾孩子,女方有权起诉离婚,男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等等约定。

直至2012年五月份,杜某依然不换工作,李某私自打听到,杜某单位的领导有意思让其更换工作做行政或者技术,但是被杜某本人拒绝了。李某得知后很生气。经过和杜某的商谈,杜某表示喜欢出差的工作,510年不会更换工作。李某感觉自己收到了欺骗,并且这种生活模式下,等于自己还是单身,对方并从感情、经济上都没有尽到丈夫应尽的义务。

因此,李某依据两人的约定和其他相关证据,起诉到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均不让步,杜某同意离婚,并且要求共同购买的财产平均分配,李某自己购买的房产自己放弃分割权。法院经最后核查,杜某结婚后并未给予家里经济支持,常常是自己挣的钱用来购买大型的摄影器材。没有尽到应有的家庭责任。最终依据两人自愿签署的协议,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以及男方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判决婚后购买的房产女方占有三分之二的产权。

李某的权益最终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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