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3年,高某外出做生意。期间恰逢东城区进行旧城改造项目。高某的两间平房也在拆迁范围之内,高某的侄子代表其与安置中心签署安置协议,将高某安置在大兴区一处在间楼房,房号为xx小区56号楼103室。2005年,高某回到北京市,住宅妹妹高xx位于xx小区56号楼112室的家里。一年后,高某得知安置事宜,速找到安置中心和开发商索要安置给自己的xx小区56号楼103室。经开发商查询,该小区没有103号房屋,103为施工号,建成后的房屋,就是高某妹妹的112室。而高某的妹妹是通过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该房。
高某觉得此事蹊跷,就将安置中心和开发商告到法院,要求给付房屋。安置中心称,已经给高某作出安置,房屋即为高某妹妹的112室,103和112为同一房屋。高某又将其妹妹告到法院,要求返还房屋,但没有得到支持,高某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半年后,高某找到律师,由律师代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
案件结果:经过一年多的诉讼,高某获得了该房屋,并过户其名下。
案件分析:高某的妹妹不属于安置人,没有被安置的资格,其依据两个不同的房间号,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却没有支付一分钱。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找到高某的妹妹依据安置条件获得该房的证据,而其当年其户口并不在东城区,不属于安置人员,其没条件获得该房,而此房就是安置给高某的103号房屋,最终高某在再审中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