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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艳姝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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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侄子恶意串通,隐瞒妻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更新时间:2013-04-18

案情介绍:

郑某与王某于1966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1995年,夫妻二人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处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郑某。二人步入老年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和孩子问题发生口角,矛盾越来越大。在此情况下,2005年,侄子郑xx找到郑某,提出将两位老人的房产过户到其名下。郑某考虑到与王某的紧张关系,就答应了侄子的请求,并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将房屋过户到侄子名下。郑某一直没有向王某透露此事。2010年,郑某与侄子产生矛盾,侄子当众辱骂了郑某,郑某非常气愤,便将过户房产的事情告诉了王某。王某立即表示不同意,速与侄子协商,要回房产,但侄子坚决不同意,认为此事为郑某所为,王某应该向丈夫郑某主张权利。在此情况下,王某将郑某及其侄子郑xx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侄子郑xx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已经过房产部门审核,产权已过户到其名下,不同意王某的请求。

判决结果:

郑某与郑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分析: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侄子郑xx明知郑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房屋处在共有状态下,与郑某恶意串通,隐瞒王某买房,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并且其也未向郑某支付合理的购房款,故郑某与郑xx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书生效后,王某和郑某可以依此判决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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