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北京市房山区居民,已结婚成家。2006年,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2007年,李某产下一子,住院期间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出院后,双方约定:孩子由张某抚养,李某不用支付孩子的费用,并给与李某十万元补偿费。随后,张某将孩子接走。半年后,李某看望孩子时得知,张某一家根本不细心照顾孩子,致使年幼的孩子营养不良,体弱多病。无奈,李某提出由其抚养孩子,张某支付抚养费的要求,遭到张某拒绝。因李某生产期间,张某没有去过医院,否认孩子系其非婚生子,故,李某没能为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2008年3月,李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并协助为孩子办理出生证明和户籍登记事宜。案件审理中,张某否认孩子为其费婚生子,并提出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张某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判决结果:
非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张某协助办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登记手续。
案情分析: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