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从朋友处知道一处位置不错的场所正在招租,而陆某能帮助接洽此事。王某找到陆某询问,陆某自称与场所的管理单位,xx物业经理非常熟悉,可以帮助王某租下该场所,但需要王某向其支付30万元的费用。王某虽然不愿意,但因该场所位置极好,适合经营,就同意了陆某的要求。2007年,王某租下了该场所,并给付陆某30万元。但却不是与xx物业签订的租赁合同,而是与陆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另外一家公司签订的合同,陆某则称,其能保证王某在此长期经营。王某搬入后开始对场所进行装修,仅仅经营了一个多月,陆某就强行堵住了王某的场所出口,致使王某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租赁费和装修损失高达上百万元。
王某起诉陆某要求其返还30万元费用,陆某否认收取钱。王某提供了给付陆某钱款时的录音,法院调取了付款时的银行监控录像。
判决结果:
陆某返还王某人民币30万元。
案情分析:
陆某没有依约促成王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而是与其自有的公司签订合同,致使王某的经营没有合法的保障,陆某因此取得的相关收益应返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