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6年,张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的《北京xxx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约定,运输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改变张某的运营线路。但对特殊情况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一年后,运输公司突然要求张某改变运营线路,致使张某的收入大大减少。张某不同意,运输公司就停止了张某的运营工作。
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运营线路,运输公司称,调整线路是因张某所承运的线路货运量较少,但其并没有提供证明运量较少的证据。而从张某大量加班和晚上跑二趟的情形可以得出,运输所述的根本不是事实。即便存在此情形,该问题也属运营公司的内部经营问题,而不是遇到如地震或政府干预等法律意义上的特殊情形。
判决结果: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运输公司赔偿张某经营损失。
案情分析:
运输公司在拖欠上诉人运费的情况下,无理单方调整线路,并采取先不给张某装货,后发通知的手段,导致张某被迫停运,整个事实均表明运输先行违约,其理应依法向张某支付运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