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阎某为农村户口,在北京居住多年,在某广告公司做保洁工作。2010年,阎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被吴某驾驶的车辆撞伤,造成阎某盆骨骨折,并有多处软组织挫伤。海淀交通支队认定,该事故由吴某承担全部责任,吴某驾驶的车辆在xx保险支公司交纳的第三者强制保险。
阎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xx保险支公司支付医疗费和其它相关损失,并提出残疾鉴定申请,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审理中,保险公司提出,阎某为农民,应按农民的人均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阎某律师提出,阎某虽为农民,但长期居住在城市,并在城市里工作,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
判决结果:关于赔偿金一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
案情分析:
依据高院的批复,农民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交通事故中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