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赵某与王某于2006年结婚。结婚后,王某一直没有固定工作,闲置在家,赵某承担家庭所需的各项费用。两年后,二人协商,在居住的小区附近经营一家水店,负责人登记为王某。因开店需要费用,双方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借给王某做经营费用,赚钱后偿还。半年后,水店生意非常红火,赚钱后的王某经常和朋友出去吃喝,很晚回家,赵某稍有怨言,就遭致王某的打骂。几年后,赵某无法忍受王某的行为,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王某返还开店时的借款人民币10万元。王某不同意,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偿还。
判决结果:
准予双方离婚,王某返还赵某人民币10万元。
案情分析: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