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赡养纠纷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深罗法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罗某某,男,汉族,1920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现住深圳市福田区某号。
委托代理人王境,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某贵,女,汉族,1952年2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一袁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栋。
被告二袁某建,男,汉族,1954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告三袁某春,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住址:*号。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住址:*。
委托代理人蔡某福,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住址:*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四袁某银(别名*),男,1948年×月×日出生,住址:*村民小组10号。
委托代理人庞慧,女,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住址:重庆永川市中山路办事处民生路×号。系被告四儿媳。
委托代理人袁某平,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住址:重庆永川市青峰镇李家庙村4组。系被告四儿子。
被告五袁某书,男,汉族,1949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红岭北路红岗西路红岗西村。
本院于200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袁某、袁某建、袁某春、袁某银赡养纠纷一案后,依法追加袁某书为共同被告。由审判员叶丽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五被告均是原告的儿子,原告自1986年12月起,陆续在深圳随被告五生活,生活及医疗费用主要由被告五负担。2005年9月,原告到深圳后在被告二家中生活,2005年11月起在被告五家生活至今,被告一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止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人民币150元,共计人民币450元。期间其他被告未支付原告的生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同意于2007年3月1日前,将原告罗某某送回*村民小组被告袁某银家中生活。机票费用由被告袁某、袁某建各自负担人民币200元,被告袁某春、袁某银各负担人民币100元,剩余部分由被告袁某银负担。
二、从2007年3月起,被告袁某每月支付原告罗某某赡养费人民币150元,被告袁某建每月支付原告罗某某赡养费人民币100元,被告袁某春每月支付原告罗某某赡养费人民币50元,被告袁某书每月支付原告罗某某赡养费人民币200元,至原告罗某某终老时止。支付方式: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当季的赡养费汇到原告罗某某的帐户中。
三、原告罗某某自2007年3月起发生的生病住院、终老费用由个被告共同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有原告罗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〇*年*月*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