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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福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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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09-09-16
孙**与侯**人身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姓名隐去)
2008年9月11日,孙**骑摩托车闯入某铁矿场地,称矿主侯**欠其货款,肆意耍狠、阻挠侯**出卖铁粉,遂双方争执,互相推搡。事后,孙**以自己被伤为由,去医院治疗。并向侯**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侯**找到秦律师代理该案。

法律分析:
一、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应当具备四个要件: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本案原告并不能证明被告主观上的过错,也不能证明被告违法行为的存在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三、人身损害赔偿中索赔医疗费应当具备合理性、必要性;护理费用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及需要护理人数”证明、及支付护理费的凭证;误工费用应当提供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证明;营养费用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的诊断证明、购买营养品的凭证;交通费用应当提供正式的票据;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原告举证不充分,请求难以支持。

处理结果:
由于原告的举证不充分及不及时举证,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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