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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福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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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维权案
更新时间:2009-09-16

北京**公司涉案2000万元股东分红维权案

基本案情:
北京**公司股东刘**因为合作及对公司操作混乱模式等问题,决定退出公司,但其没有采取合理、合法的刑式操作此事,而是将公司的2000多万,由其所在科室私分;且所在科室成员,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投资。其目的就是想将自己的投入收回。后,公司得知,通知刘**交回私分钱财。刘**找到秦律师咨询此事,并委托其代为操作。

案件分析及操作:
通过对刘**材料的反复查看,秦律师认为刘**及其科室成员的行为可能触及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犯罪。遂立即告知其主动归还分红所得、取消对外投资行为。避免了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针对公司的现状,秦律师提出了以下处理方法:(一)转让股权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依此规定,可以看出: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是比较自由的。但是,为了保障每位股东的权利,在出让该股权时应当通知其他所有股东。如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的,应当按照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受让。2、对外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此条规定可见,在对外转让股权时,首先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意见。应当给予其他股东30日的答复期限。逾期未答复者就视为同意。或(二)申请公司解散1、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召开股东会,而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向法院申请解散。如果公司出现了难以继续经营的情况,又不能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可以联合其他股东向法院提出公司解散的申请。最终,由于操作得当,刘**相应权利得到维护,且避免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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