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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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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诉聂**等赔偿案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3-04-12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聂**的诉讼代理人,现向法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采纳!

一、 本案应属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虽然本案原告将侵权人、雇主、房主同时作为被告,但由于原告是被高压电击伤的,只有供电公司才是真正的侵权人,所以无论是从诉讼经济原则还是从便民利民原则讲,人民法院都应将本案定性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令供电公司直接赔偿原告,无需由雇主先垫付再追偿。

二、 供电公司应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首先,事发路段10千伏高压线对地距离仅5.8米,而《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规定高压线在居民区对地距离应不少于6.5米,可见该处线路根本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规定,更对周围环境留下了可怕的安全隐患!供电公司辩称“是建房时加高了地基”,但事实上房主在2008年冬就已下好墙脚,已形成现在的地基,至今年57日发生事故 已间隔一年半时间。对此事实,供电公司是明知的,但其作为所有权人兼经营管理人,却既不行使排他权利,又不履行维护管理义务,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从未对房主进行阻止、提醒,更未改造线路,极端漠视他人及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又百般狡辩,企图以此为借口推卸责任,这种做法于理不符,于法不容,不应得到支持!

其次,事故工地就位于安集供电所门前,相距仅50米,且该供电所于2010311日向房主收取700元“临时用电”费用并接通用电,可见其对建房行为是明知的,更是许可的!该工地从2010312日开工——201057日发生事故,期间长达55天,在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安集供电所既未阻止施工,也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更改线路或加高线路、或加绝缘层等办法),其唯一的行为就是——收钱供电! 根本没有履行高度危险作业经营管理人应尽的高度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原告被电击伤,此后果完全应该由供电公司承担。

同时,原告遭电击伤是在201071日之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案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判令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供电公司作为国家电网的经营管理人,处于管理者的绝对优势,握有丰富的资源(专业队伍、技术、资金等),正因为其拥有如此强势的权利,法律才规定其负有“高度注意义务”,此义务与其权利是一致的,是公平的。所以,我们不能拿非专业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供电公司的高度注意义务相抵消。

三、 聂尚兴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资质。由于《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在20047 月被明令废止,因此本案不用考虑资质问题; 况且聂尚兴从事建筑工程二十余年,只因当地政府未对农村建造工匠实行资质证管理,他才没能办理《资质证》,也就是说没有资质证并非聂尚兴的错,当然就不能因资质证问题判他替政府承担责任,否则是极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理的。

关于塔吊。聂尚兴使用的是小型塔式吊,俗称“巴墙虎”,该产品不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本案原告不是在工作中摔伤、砸伤的,而是在地面被高压电击伤,是因供电公司线路过低、管理不力造成的,聂尚兴对此无任何过错。

四、 原告要求10000元精神抚慰金过高

考虑我们当地的实际情况,应在5000元左右为宜(九级伤残)。

代理人: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周虎

201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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