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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诈骗案(二审改判)
更新时间:2013-04-10

案件事实

20071218,王某以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xx运劳务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经理段某签订某市丰和花园小区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和补充合同,并分次收取段某合同信誉金、保证金25万元整,合同约定的开工期限为2008320日,至200998日段某报案之日,项目仍未开工建设。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利用虚构的项目与xx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该有限公司的保证金、信誉金2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审辩护律师意见

上诉人王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在原审法院已经退还了赃款,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二审期间上诉人也愿意缴纳罚金,上诉人本身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建议二审法院从轻判罚。

二审法院采纳的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在原审法院已经退换了赃款,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的情况均属实。并且在二审期间也愿意缴纳罚金。上诉人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也不适宜在监执行,同意采纳辩护律师缓刑的意见。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维持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的定罪和财产刑部分,即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撤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良性部分,即有期徒刑4年的判决部分。

三、上诉(原审被告人)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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