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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故意伤害罪
更新时间:2013-04-10

基本案件事实:
20108月,李某(本案当事人)受绰号为“虎子”的男子授意教训车牌号为XAXXXX号轿车的驾驶人,后李某又指使陈某找人殴打驾驶XAXXXX号轿车的驾驶人,陈某便找来了王某等人。2010818日,李某、陈某二人带领王某等人指认了车牌号为XAXXXX号轿车的驾驶人,并指使其寻找机会殴打驾驶车辆的人。201081919时许,车牌号为XAXXXX号轿车的驾驶人边某在本市某区某街办某村二组闲转时,王某等人即上前用带有橡胶套的铁管子将边某打伤,后乘出租车逃离现场,并将打人结果告知,李某、陈某二人。经法医鉴定,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辩护律师意见:
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从轻情节,庭审中,李某表示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告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另外,李某是受别人指使,系从犯。
法院采纳的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从轻情节,庭审中,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均属实,故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未采纳的律师辩护意见:
庭审中查明,李某主动联系陈某,并指认被打对象,行为积极,不属于从犯,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审判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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