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9日,消费者甲购买了某牌燃气热水器洗澡,某日其妻子在使用过程中受伤,后经送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等18232元。甲后经朋友介绍找到我代理处理此事,经过调查得知:该热水器是甲在一家用电器商场购得,该商场又将其中的部分经营场所出租给了乙经营。当日因该商场业务量大,商场专业安装人员均没有时间,要过几天才行。乙了解到此情况后,怕失去生意。故对甲说当天安装没有问题。于是其就要了几个和他同是做热水器生意的人安装,最终是安装不合格,发生了事故。之后,我找到了商场,商场百般推脱,说商场没有责任,并拿出其和乙签订的合同。我对商场说,我之所以来找你们商场解决问题而没有找乙,肯定在法律上是能站住脚的。乙的行为应视为你们商场的行为,你们之间的合同只能约束你们双方当事人,对善意相对的第三人是无效的。你们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乙追偿。今天我特意来和你们协商,主要是考虑到你们的商誉。如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我们可以先向工商部分投诉,直至诉至法院,解决问题为此。商场看到我理直气壮,言之有理。说要商量后给我答复。没有多久,商场答复,他们愿意协商解决,最终三方达成了协议。商场和乙共同承担甲的医疗费等费用,更换新的热水器并重新安装。甲方在商场及乙履行完上述行为后,不再追究商场及乙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