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市超市的保安, 2005年2月3日下午2时许,本应是乙当班,因乙当时内急,喊住了已下班要回去的甲,要其暂时顶下班,甲同意了。甲刚上岗不一会,一伙人对正准备下班刚走出超市的丁进行殴打,此时甲及时上前制止,也被这伙人打伤。后经公安机关查明,丁来超市前曾和肇事者合伙做过一段生意,后来经营不善,二人不欢而散,至今丁还欠其3万元没有还,该日中午肇事者和几个朋友喝酒,聊起了此事,在朋友及酒精的作用下,决定教训一下丁,故有此一幕。此事发生后,该超市将甲和丁都开除了。甲觉得很冤,找到我,问怎么办?我说,该超市解除了你们之间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并且你的行为应该可以申报工伤。甲听说其行为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当即决定聘请我全权处理此事。此后,我了解到该超市有法律顾问。于是,我和其作了沟通,毕竟都是学法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甲的行为及超市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不难断定。后在其大力配合下,做通了超市的工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同意撤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为林某申报了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