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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大林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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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赔偿案件一例
更新时间:200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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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律服务网(http://www.nj12348.com/)首席律师


基本案情:南京某职工上班期间遭遇人身侵害,认定为工伤,致残等级:玖级 出生年月:1982年6月13日出生 27岁 职业:厨师 月工资4000元
南京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39876元 平均寿命:77岁

向单位提出如下赔偿:

1、医疗费:6173.9元 ;
2、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0元/月×8月=32000元;
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7-27)×0.4×(39876/12)=66460元;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9876/12)×10=33230元;
6、拖欠工资:2006年8月22日至2009年6月5日34个月工资4000元×34=136000元;
7、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12天=240元;
合计:274383.9元
8、补缴自2006年6月1日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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