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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大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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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身伤害赔偿案例
更新时间:2012-08-24

原告:王 19811110出生 住秦淮区前江沿

原告:包 19761118出生 住秦淮区前江沿

被告:姜 1971105出生 住秦淮区前江沿

电话:13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王人身及财产损失2951.3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人身损失950元;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2610下午,原告在家门口干活,被告姜从家里冲出来,嫌原告声音太大,发生争执。被告姜扬借助酒气,追打被告王聪,被告包上前劝阻也被殴打。被告将两原告打伤后,还将原告家的门踹坏。事后,原告报警,在派出所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秦淮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聪

证据清单

1、调解协议;

2、鉴定文书3页;

3、王聪病历3页;

4、王聪医疗费单据7页;

5、包病历

6、包医疗费单据2页;

7、交通费2页;

8、疾病诊断书3份。

赔偿清单

王:医疗费1305.8+698.5=2004.3

误工费 8天×73=584

交通费163

200

合计:2951.3

包:医疗费731

误工费3天×73=219

合计:950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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