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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大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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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012年九级工伤赔偿案例
更新时间:2012-06-06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马 男 汉族 35岁 住南京市玄武区卫岗号幢2室

被申请人:南京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大明路小校场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仲裁请求

1、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3440 元;

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832 元;

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74960 元;

4、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10480 元;

5、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33488元;

6、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500元×9年=31500 元;

7、判令被申请人因未及时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38500元

8、判令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5、6月工资7000元;

9、判令支付被申请人支付工具押金1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3年9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汽车修理工作。直到2008年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工作期间每周单休,却没有发放加班费,劳动合同也已经几年未签。2011年6月23日,申请人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休息了4个月,被申请人未全额发放工资。由于被申请人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导致申请人伤残补助金少了13440元。以上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无果,无奈申请人于2012年5月初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工作到5月31日,申请人同意并工作到5月31日。由于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愿履行,因此请求仲裁依法裁决。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赔偿清单

申请人平均工资3500元;日工资3500/21.75=161元/天;

南京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53753/12=4479元;平均寿命76.84岁。

1、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500×9-18060=13440

元;

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79×8=35832 元;

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76.84-35)×0.4×4479=74960 元;

4、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3500-880)×4=10480 元;

5、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33488元;

两年单休:52×2×161×200%=33488元;

6、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500元×9年=31500 元;

7、判令被申请人因未及时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3500元×

11= 38500元

8、判令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5、6月工资7000元;

9、判令支付被申请人支付工具押金1000元。

证据目录

1、工伤认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书;

3、收入证明;

4、病假证明;

5、交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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