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马 男 汉族 35岁 住南京市玄武区卫岗号幢2室
被申请人:南京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大明路小校场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仲裁请求
1、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3440 元;
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832 元;
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74960 元;
4、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10480 元;
5、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33488元;
6、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500元×9年=31500 元;
7、判令被申请人因未及时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38500元
8、判令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5、6月工资7000元;
9、判令支付被申请人支付工具押金1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3年9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汽车修理工作。直到2008年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工作期间每周单休,却没有发放加班费,劳动合同也已经几年未签。2011年6月23日,申请人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休息了4个月,被申请人未全额发放工资。由于被申请人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导致申请人伤残补助金少了13440元。以上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无果,无奈申请人于2012年5月初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工作到5月31日,申请人同意并工作到5月31日。由于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愿履行,因此请求仲裁依法裁决。
致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赔偿清单
申请人平均工资3500元;日工资3500/21.75=161元/天;
南京2011年职工平均工资53753/12=4479元;平均寿命76.84岁。
1、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500×9-18060=13440
元;
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79×8=35832 元;
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76.84-35)×0.4×4479=74960 元;
4、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3500-880)×4=10480 元;
5、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33488元;
两年单休:52×2×161×200%=33488元;
6、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500元×9年=31500 元;
7、判令被申请人因未及时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3500元×
11= 38500元
8、判令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5、6月工资7000元;
9、判令支付被申请人支付工具押金1000元。
证据目录
1、工伤认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书;
3、收入证明;
4、病假证明;
5、交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