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胡**诉黄**离婚涉分割股票案
焦点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为股票时,应该怎样分割?
裁判要旨:
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的股票(以及其他有价证券)。宜采取归持有人所有,而对另一方给予折价补偿的方法。
【案情】
原告:胡**,男(略)
被告:黄**,女(略)
原、被告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1999年4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后由于双方个性差异,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于2008年5月分居至今,2010年7月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理由,向绵阳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包括股票在内的一系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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