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沈润明律师
江西-新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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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4 潘某与张某名为借款实为代理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3-01-27
基本案情: 2009年2、3月份,潘某父子俩和张某约定各自购买一辆货车,与第三人余某合作从事工程土石方运输经营,潘小与张某系同学,因潘某父子都没有B照驾驶证,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购车上牌。潘某于同年3月23日将购车款15万元交给张某,委托以其名义挂靠宏顺公司,向银行支付按揭贷款首付购车等。同日宏顺公司未交付车辆,潘某要求张某补具收条,张某出具落款以借条名义的收款收条一份。张某收到该15万元购车款后,代理潘某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按揭购车合同,代其支付按揭购车首付款、挂牌费、合同保证金、汽车装修款等合计费用142130元,余款7870元后用于该汽车加油等。同年3月25日,张某在自购一辆货车的同时,与潘小一同提车,将代潘某父子俩购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另一货车交给了潘小管理使用。潘小利用该车自2009年3月27日至11月10日,与第三人余某合作从事工程土方石运输期间,共获得10万余元运输收益,但潘小未给家里,并未支付按揭款。后宏顺公司找到该车并准备将该车扣押时,潘小向宏顺公司交纳了5000元购车款,并保证一、二天之内再交纳一至二万元,因未能兑现。宏顺公司再次找到该车并留置扣押后,要求车主支付按揭款,但潘某父子俩一直未交纳该款,宏顺公司于2009年年底将该车转卖给了他人以抵付购车款。 潘某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诉请张某返还该15万元借款。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潘某返还15万元借款并承担诉讼费。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承办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人参与诉讼重审诉讼,重审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张某向潘某支付15万元。张某不服重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承办律师作为上诉代理律师参加诉讼,终审法院以【2012】余民二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潘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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