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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庆福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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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公司高管赔偿,因不符事实被驳回请求
更新时间:2009-06-10
股东刘某不满公司执行董事张某购买奥迪A6轿车并以公司财产清偿购车的银行贷款为由,要求张某偿还公司52万余元及利息。由于刘某以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要求张某对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张某是某市一建筑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监事由李某担任。2006年初,张某以40万元购买奥迪A6轿车一辆。之后,奥迪A6轿车将车辆进行抵押申请贷款,贷款20万元划至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将贷款余款10万元划至本公司。股东刘某不满张某的购车和贷款行为,于2006年底以张某擅自动用公司资金为个人购车和归还车贷为由,请求监事李某提起诉讼,但遭到拒绝。于是,刘某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称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公司资金购车还贷,其行为已严重侵犯公司财产及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张某向建筑公司赔偿52万元并支付以4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
张某辩称刘某所述与事实不符。买车是为了公司形象且经全体股东在董事会上决议同意,当时刘某也表示同意。但因建筑公司资金紧张,购车需要贷款,而单位购车不能办理贷款,故决定以其个人名义购买汽车,并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虽然车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实际所有人是建筑公司,因此购车款及银行贷款均应由建筑公司支付。因此,刘某诉称其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动用公司资金为其个人购车及为其个人归还贷款,要求其赔偿5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条件首先应当是公司高管实施了侵权行为,其次则是此种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侵权人应当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以股东代表提起赔偿之诉,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张某存在侵权行为,而且还需要证明其侵权行为给建筑公司造成了损失。但证据证明,建筑公司为张某支付购车款及车贷款,系建筑公司对张某的借款且刘某对此是知情 的。由于诉争的钱款为建筑公司对张某的借款,故该笔借款可以由建筑公司通过诉讼等途径要求张董事返还。现刘某未能证明建筑公司对张某的借款经建筑公司追讨已无法追回由此给建筑公司造成了损失,故刘某以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要求张某对建筑公司承担损失赔偿之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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