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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庆福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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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告公司高管竟业禁止胜诉
更新时间:2009-06-10
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王某,又成立了经营同类业务的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高某对王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向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给付竞业禁止收入60万余元。其请求获得法院的支持 。
2005年6月,王某、高某及黄某共同出资设立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其中王某占出资比例的40%,高某、黄某各占30%。王某是大股东,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高某任公司监事。
2006年3月,王某出资40万元,占出资比例80%与张某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为20%,又设立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某任执行董事。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业务相同。
2007年3月18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6年度年检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为69.2万余元。2007年3月21日,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授权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其履行与上海某媒体签订的合同及今后技术服务。
2008年3月上旬,高某以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把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向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给付竞业禁止收入40万余元。
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此类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是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最后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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