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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庆福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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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被拒绝 起诉获法院支持
更新时间:2009-06-10
某科技公司于03年2月是由钱某、李某、郭某三人设立,其中钱某占公司股份的55%,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占公司股份的35%任公司会计,郭某没有在公司任职。由于公司自成立后没有分配利润并报亏,2007年10月,郭某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亏损原因,向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而公司予以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郭某诉称,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的权利,原告是被告的大股东,应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在原告向被告发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函后,被告未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提供会计账薄的法定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全部会计账薄,供己查阅。
法院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法只将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列为股东丧失查阅会计账薄权利的唯一法定情形,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故原告查阅目的的正当性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提供全部会计账薄以供查阅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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