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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孝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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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罕见的撤销宅基地证案在广州海珠区法院开庭
更新时间:2009-06-09
全国罕见的撤销宅基地证案在广州海珠区法院开庭
2009-5-25 22:23:51
2009年5月25日下午两点半,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撤销官州岛村民宅基地证纠纷案。

2007年物权法实施之后,农村宅基地证、农村房屋产权证办理工作严重落后,当前全国各地近80%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未完成登记。2008年4月份,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宅基地证颁发工作通知下发,通知要求2009年底全国基本实现宅基地证颁发工作。

在此背景下,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于2008年11月份撤销了官州岛部分村民的宅基地证,当属罕见!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百善、陈汝求、陆彦明、陈秉成、陈浩文之委托,为其代理其诉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撤销其宅基地证纠纷一案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章建勤律师与朱孝顶律师依法参加庭审。

2008年11月份,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分别以宅基地面积超过省市标准(60平方米)、申请宅基地证时不具备该农村户口为由,对上述5位委托人80年代、90年代颁发的宅基地证作出撤销处分决定。

5位委托人,接到撤销宅基地证之行政处罚后,已经依法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对上述委托人作出复议维持之复议决定。2009年4月,委托人依法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委托人认为,广州市国土房管撤销宅基地证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其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不具备撤销宅基地证之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目前尚无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广州市政府规章明确授权;

其二,行政处罚依据之法律文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八年前已经被地方性法规明令废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其三,行政处罚已经远远超过行政处罚追遡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现的,行政机关不予处罚。本案所涉宅基地证颁发已经十五年以上,有的已近二十年,远远超过二年的追溯时效。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再作处罚。

其四,行政处罚未经法定程序,当属无效。此次行政处罚未及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权利,亦未组织听证程序,当属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行政处罚行为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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