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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枫诉烟台富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欺诈法律援助案之分析
更新时间:2009-06-09

黄枫诉烟台富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欺诈法律援助案之分析
2009-5-7 23:21:10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黄枫委托,指派章建勤、朱孝顶律师为其诉烟台富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欺诈案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008年5月21日,黄枫与烟台富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火暴9眼科近视弱视仿灸理疗仪意向经销合同》。合同签订之前黄枫已经按照被告要求缴纳货款及合同保证金计470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许可原告在安徽省萧县经销火暴9近视治疗仪。

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方被告知,火暴9近视治疗仪作为国家二类医疗器械,属于国家严格限制经营的产品,个人无资格经营。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当严格的资质后并经省药监局颁发的《医疗器械企业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原告此时方知上当,经咨询后得知,烟台富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本没有经营医疗器械的资质非法经营;未经商务部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特许经营广告并实施特许经营行为;未经北京市药监局批准,在北京市开展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未经北京市药监局批准,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违反《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特许经营合同前未尽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此案,本律师之所以愿意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主要原因如下:

其一,黄枫是一个军队复员的战士,复员后有创业的雄心,但缺乏社会经验与法律知识,处于弱势地位。黄枫以复员费为基础又拿上家庭东挪西凑的资金共五万元,准备自己创业。在网络上看到近视治疗仪广告作宣称的神奇疗效,考虑到其亲人中青少年近视人数之多以及对于治疗近视的强烈愿望,决定前往北京考察。在“号称富视国际连锁”总部人员的鼓动下,作出了加盟投资的决定。缴纳近五万元的货款及保证金后,才第一次见到合同文本,才得知签约的对方的真实身份“烟台富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到回乡准备办理工商登记时才发现他个人是无论如何办不下国家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于是,投入的五万元能否收回,已经关系他很长一段时间内,黄枫个人及其家族还能否再次创业的问题。

其二,中国跟黄枫一样,被烟台富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家公司所骗的人还有很多。接受代理后,本律师实地调查了解了一下火暴9近视治疗仪各地加盟商的情况,可以说,绝大部分为中小投资者,投资在四万元的居多。而在中小投资者之中,因为无法退货,无力进行诉讼,有的只能硬着头皮做起无证经营国家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有的只能自认倒楣;有的多次前来该公司总部闹一闹发泄一下怨气。而以上每一种可能,都不是法律人愿意看到的。无证经营医疗器械之风,是多年来中国医疗器械领域存在的突出的问题,也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领域。应该引起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其三,中国特许经营商业模式中存在商业欺诈已经威胁到整个中国经济形势。中国经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与政府投资相关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拉到整个GDP快速增长;同时作为工业之根本的制造业、个体创业却是举步维坚。如此以来,发展成果为谁所享越来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甚至政治问题。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在中国出现仅仅数年,但数年来其增长速度之快,发展规模之大,已经到了让整个世界惊讶的地步。特许经营商,与中国的土地出让制度一样,赚取的是未来多年的收益,是收取加盟商各种名目的加盟费而赢得表现繁荣的。这种规模之大、速度之快,而《商业特许经理管理条例》作为专门规制的行政法规2007年刚刚出台。特许经营欺诈在法官、律师界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如不加以制约,影响的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影响的是整个中国的诚信,影响的是中国总体经济形势。

出了人命的三聚氢铵引起国人的震动,但堂堂中国那些尚未致命的各种欺诈,如不根治,中国经济根本就没有希望。

以此文奉劝律师同行,不能为黑心的特许经营商提供格式合同范本,不能挣这种黑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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