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朱孝顶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25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6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赵某某申请复议北京A区建委行政裁决之代理词
更新时间:2009-06-18

代 理 词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本所依法接受赵某某、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朱孝顶律师担任其请求撤销北京市北京A区建设委员会京A建裁字(2009)第19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行政复议之代理人。本代理人依法查阅了被申请人北京市北京A区建设委员会行政复议答辩材料,现依据案卷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代理书面意见如下:
一、被申请人违法实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政许可
被申请人2005年9月30日颁发京A拆许字(2005)第18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错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错误的行政裁决。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实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依其职权亦不难查明,京A拆许字(2005)第18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所涉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而且申请人赵某某、王某某已向贵委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表明该拆迁许可范围内土地截止到 2009年5月15日仍然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该拆迁许可拆迁范围(东至XX,南至XX,西至XX,北至XX)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4号令)第二条之规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适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而非《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因此被申请人2009年5月7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所述该拆迁项目统一适用《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并据此作出行政裁决没有法律依据。
2.被申请人未核实征地批准文件实施行政许可严重违法
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须在取得征地或占地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被申请人作为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审查用地单位提交的征地或占地批准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应当在用地内予以公告。
鉴于本案拆迁人北京WC公司系开发商,而非赵某某所在村委会之现状,因此,拆迁人实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活动只能提供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方可为之。
而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材料看,拆迁人未经合法征收程序,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未履行法定公告义务,因此发放拆迁许可行为严重违法。
3.被申请人未履行拆迁许可监督管理职责
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辩中,该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六次延期行为,被申请人加盖的公章明显系伪造而成。本案申请人与本代理人在查阅案卷材料当时已将此情况向贵委作出了充分说明。请求贵委依法查处伪造被申请人公章之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国家公权力机关形象。
该房屋拆迁许可以及六次延期拆迁许可,均未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程序严重违法。因此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王某某作为被征收人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具体到本案,王某某作为被征收农民有权获利补偿安置。事实和理由如下:
1.王某某作为被征收人的法律地位不容剥夺
申请人已经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以下事实:第二申请人王某某作为赵某某的孙女,于2008年8月16日出生。根据我国现行有效《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王某某自出生时自动成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自动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动获得赵某某家庭成员资格,自动获得了赵某某合法所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资格。
王某某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毫无疑问是农村集体土地,如果在该宗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唯一合法的途径就是通过合法征收并依法足额给予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拆迁方所谓拆迁安置补助优惠办法掩盖攫取农民的本质
《行政裁决书》以及《行政复议答复》均反复提到拆迁方北京WBE公司提供的购房优惠政策或优惠办法,将开发商描绘成仁慈、博爱、温情的“慈善家”,反映了被申请人要么无知、要么故意掩盖未经合法征收集体土地的事实!
赵某某、王某某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宅基地,未经合法程序即被征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其集体土地所有权遭到开发商的剥夺,且未获得任何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费用!
因此,WBE公司所谓的优惠购房政策,完全是一个骗局,其实质是掩盖攫取集体土地合法权益的漂亮借口!
3.被申请人负有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被申请人,作为北京市北京A区城乡住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维护国家法律实施的义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颁发京A拆许字(2005)第18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据此作出A建裁字(2009)第19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严重侵害了申请人赵某某、王某某的合法权益。
请求贵委依法撤销北京A区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被征收人与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朱孝顶      
2009年5月18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