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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林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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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公司与某集团公司借款纠纷
更新时间:2013-01-04
西安某化工公司是陕西某集团的长期供应商,双方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2003年,某集团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向化工公司借款353000元,并出具了无还款期限的借据一份,加盖了集团公司公章。2004年,集团公司破产清算,通知化工公司申报债权,化工公司在申报债权时,集团公司告知破产清算只处理正常业务往来的货款债权,不涉及双方的借款债权,化工公司遂与集团公司签订《债务处置协议》,协议里详细列举了双方往来货款债权总额2059375.15元,并写明“化工公司同意放弃9375.15元,集团公司尚欠化工公司205万元。”而后,2005年集团公司偿还化工公司200万元,尚欠5万元未还,同时,化工公司依据借据要求集团公司偿还353000元借款债权,遭拒。2007年,化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集团公司偿还借款353000元,该案经过二审,现已审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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