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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林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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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3-01-06
某教育局为了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于2000年1月18日与某开发商签订《联建合同》,双方约定,由教育局投资1700万元,开发商立项,共同开发位于住宅楼建设项目。项目启动后,教育局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首期投资款300万元。在联建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项目的设计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发生了变更,原规划教育局职工分配的住房从原来的多层住宅变更为高层住宅,建设成本、水电绿化成本均有较大增加,工程施工出现困难。为此,市委领导及双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于2001年10月24日召开协调会,经过讨论协商,教育局向开发商按三亩地的价值进行补偿。会后,开发商按照变更后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与教育局职工签订了《售房合同》,教育局职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得房屋,教育局职工全部入住。双方在补偿数额上一直协商,未能取得一致。在协商过程中,教育局索要300万元投资款,并发动其职工集体上访,上级主管部门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给开发商施加压力,开发商迫于压力于无奈之下于2002年6月返还教育局首期投资款100万元,其余部分向教育局出具了《还款计划》。 2007年教育局向中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按照《还款计划》还款,开发商提出反诉,要求教育局承担其承诺的三亩土地价值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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