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周海明律师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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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规避法律终难逃其究
更新时间:2009-05-13


案情介绍:1990年××纺织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卖方)与××纺织厂(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三份购纺织设备合同,其合同价值达一千多万元。在卖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交付设备义务,买方在支付了大部分合同款项后,仍欠款项一百四十多万元未能偿还。卖方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于1998年委托本律师作为诉讼和非讼事务的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经长达一年多时间的调查,发现卖方不能收回欠款的主要原因是:买方已将全部设备(包括从卖方购得的设备)、厂房等主要财产以投资方式全部并入了××纺织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买方在与第三人完成合作投资后,将投入的财产折算成股份,却以另一种方式持有其股份,买方却成为了实质意思上的、无任何股东权利的、空有其名的挂牌公司。其留守人员只是为应付外部的债权人的讨债而留用。买方的投资行为实质上是买方与第三人规避法律的行为,致使卖方在明知买方将财产全部并入第三人的公司,而无法直接与第三人索要所欠款项的后果。在经历艰辛调查后,我方先后从湖北省工商局、买方所在地上级主管部门和买方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调取了大量的证据材料,证明买方与第三人应是本案的债务承担人。在确定了本案债务承担人后,卖方决定起动诉讼程序来解决本案的纠纷。在解决了谁将是本案被告的情形下,分析研究卖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调取的有关证据材料后,解决了诉讼管辖地和诉讼时效方面的问题,为在卖方所在地管辖并进行诉讼作了基础准备。在本案诉讼中,卖方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是两被告(买方和第三人)应承担还款的连带民事责任;二是两被告应承担违约的责任,也即从欠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来承担违约金,并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从接受委托到诉讼结案历时长达二年多时间,卖方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一审法院的判决确认,判令第三人、买方承担连带清偿债务及承担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作者:周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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