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周海明律师
湖北
从业19年 主任律师
528
好评人数
6866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1-08-28
案情简述:
某公司有股东四人,分别为甲、乙、丙、丁股东,其中甲、乙两股东共占有公司股权60%,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乙为公司副总经理,也参与公司经营;丙、丁两股东占公司股权40%,并且不参与公司经营。公司在甲、乙股东的经营管理下,一直都是按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进行运作,使公司经营得到良性循环并盈利,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丙、丁两股东每年都能得到应得的红利。公司成立十年以来,参与经营的两股东都是用自已的私家车来为公司跑业务,除在公司报销路费和油费外,没有其他任何补偿。由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甲、乙两股东商议用公司资金购买两辆小车用于公司业务,并及时通报给未参与经营的丙、丁两股东。但因甲、乙两股东通知丙、丁两股东在时间上滞后一天,并且该小车购回后登记在甲、乙两股东名下,因此丙、丁两股东认为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并向法院对乙股东起诉,要求乙股东将侵占的公司款项及利息偿还公司。
本案评释:
从上述案情可知,甲、乙两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公司得到发展实力得到增强,甲、乙两股东为改变公司业务用车状况,经商议决定公司购买小车用于公司经营。此决定虽滞后一天通知丙、丁两股东,但对公司作出购车决定并不会产生影响,虽丙、丁两股东不同意但也无法改变公司所作的这一决定。本案中参与经营的两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重大事项可以作出决定性的表决,同时,甲股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可因公司经营需要作出购车决定。从其决定购车的行为来看,所作决定并不产生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事实。但因所购车辆登记在个人名下却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丙、丁两股东以小车登记在股东个人名下的事实,向法院对乙股东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的诉讼。由于乙股东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及时将小车重新转登记在公司名下,将错误登记及时纠正,使本案损害事实归于消灭。本案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由于审理的案件事实与丙、丁两股东起诉的诉讼请求不相符,而且丙、丁两股东又无法变更诉讼请求,迫使丙、丁两股东向法院申请撤诉来终结此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