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周先生同张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周先生以180万元购买张女士位于海淀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鉴于涉诉房屋属于期房,合同签订时张女士尚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证,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周先生先支付一半的购房款,待张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双方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当天周先生将尾款一次性支付给张女士。2011年初张女士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但由于国家出台了限购令,周先生属于外来入京人员不具备购买条件,双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至2011年涉诉房屋已升值过半,张女士为达到收回房屋的目的,以周先生不具有购房资格无法办理过户,且不支付剩余房款,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周先生辩称签订买卖合同时限购令尚未出台,现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已经实际居住使用房屋,并同意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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