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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离婚,全力为另一方争取离婚
更新时间:2022-04-02

案情简介


汤某与王某是大学同学,大学期间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尚未生育子女。后双方经常产生矛盾,汤某曾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汤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上次判决至今,双方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后委托怀向阳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汤某、王某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汤某要求与王某离婚,对于根据《民法典》第1079感情破裂的案件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起诉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结果


准予原告汤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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